1关于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的通知(PDF版)-2007.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金类型/QDII

关于发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07】4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证监命令46号),我们制订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见附件),请参照执行。

附件: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募集申请材料的目录与内容

基金公司申请募集 QDII 基金产品,应当根据《证券法》《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 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QDII通知》)等有关规定报送募集申请材料(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QDII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均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编写):

(一)公司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募集产品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可行性分析;拟任管理人、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说明;管理人签章。

(三)基金合同草案。

(四)托管协议草案。

(五)招募说明书草案。

(六)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管理人董事会决议。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产品方案。

(十一)募集方案。

(十二)准备情况。

(十三)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产品,还应当提交相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意见。

(十四) 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十五)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产品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买本产品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十六)产品投资衍生品的,申请人须提交有关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等.

(十七)管理人如将部分投资管理事项委托给投资顾问,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管理人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挑选、委托投资顾问的情况,并就投资顾问符合有关规定做出说明;管理人、投资顾问双方在资产配置、组合构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管理人在逐步提升自身海外投资管理能力方面的制度安排与阶段性工作计划;管理人签章;

2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管理人应在产品获我会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协议正式文本报我会备案;此后,如果顾问协议发生变更或补充,管理人应在新协议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正式文本报我会备案。

  1. 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

4.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5.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投资顾问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1. 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2. 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8.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1. 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0.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十八)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境内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草案;托管人应在产品获我会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协议正式文本报我会备案;此后,如果次托管协议发生变更或补充,托管人应在新协议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文本报我会备案;

2.境外托管人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境外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托管人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5.境外托管人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6.境外托管人托管业务管理制度;

7.境外托管人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十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编写,并作如下调整:

1.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应当按照《QDII 通知》增加投资范围及工具、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行为等相关披露内容。

2.产品如投资衍生品,应当按照《QDII 通知》增加相关披露内容并置于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

3.产品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交易,应当按照《QDII通知》增加相关披露内容并置于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

  1. 第十三节《基金资产的估值》按照《QDII通知》增加相关披露内容要求。

5.·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和税收》按照《QDII 通知》增加对投资顾问费等的披露。

  1. 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按照《QDII 通知》增加相关披露内容。

7.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按照《QDII 通知》增加相关披露内容。

(二)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编写,并遵守下列规定:

1.托管协议应当含有《QDII 办法》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内容。

2.托管人如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代理受托人职责的,在双方协议草案中应当按照《QDII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应当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基础上编写,并作以下调整:

1.第二十节《风险揭示》调整至第四节《释义》之后,同时应当按照《QDII通知》要求增加相关披露内容。

2.第十二节《基金的投资》、第十三节《基金的业绩》依次调整至《风险揭示》之后。同时应当按照《QDII通知》的要求增加投资范围及工具、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行为等相关披露内容产品的业绩计算和表述应当按照《QDII通知》中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的要求增加相关披露内容:

  1. 第六节《基金托管人》、第七节《相关服务机构》依次调整至《基金的终止与清算》之后。

4.《基金的投资》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增加代理投票权披露内容,包括管理人、投资顾问的代理投票权政策和程序。如投资境外基金,管理人如何实施投票权决定的细节。

5.《基金的投资》增加一条“证券交易”,说明交易管理的有关内容,包括:挑选经纪商的考虑因素,交易量分配的公式、方法、标准,实际和潜在的利益冲突等。

6.第十五节《基金资产的估值》应当按照《QDII 通知》的要求增加相关披露内容。

7.第十七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调整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后,如委托投资顾问,应按照《QDII 通知》要求增加对投资顾问费等相关披露内容。产品如投资境外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前6个月中投资的境外基金的管理费率、营运费率、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用安排。

8.第十八节《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如投资衍生品、流动性受限证券的,应当按照《QDII通知》要求增加相关披露内容。

9.第十九节《基金的信息披露》增加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的存放地点、索取及查阅方式等内容。

10.管理人如委托投资顾问,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之后增加一节内容并按照《QDII通知》要求进行披露。

11.境内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应当在《基金托管人》之后增加一节内容并按照《QDII通知》要求进行披露。

12.基金如投资衍生品,应当按照《QDII 通知》要求增加相关披露内容并置于《基金的投资》部分,同时应当具体说明投资衍生品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操作实践。

13.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交易,应当按照《QDII通知》增加相关披露内容并置于《基金的投资》部分,说明基金参与上述交易采取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操作实践。

14.招募说明书摘要应当按照上述要求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