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深市LOF)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2017.10.27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7〕140号

各基金业务参与人:

为配合落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我公司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场内份额赎回费计算方式调整的业务衔接

《指引》发布后,管理人可根据《指引》相关规定,在基金开始募集前向本公司总部申请启用场内份额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同时,为配合落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做好相关业务衔接工作,对于《指引》发布前已经开始募集且成立日期(以该基金在我公司TA系统中设置的份额登记日为准)晚于2017年10月1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可于首次开放申赎业务前联系我公司申请启用场内份额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申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17年12月1日。

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已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由于存量场内份额原始过户日期已不可追溯,赎回手续费用仍保持原系统处理逻辑,按持有时间为一天取相应的赎回费率(指基金管理人在我公司总部TA系统中设置的赎回手续费,不包括深证LOF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计算。对于此类产品,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设置“深证LOF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等方式落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为保证业务、系统平稳运行,管理人申请启用场内份额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或设置“深证LOF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前,需联系我公司总部完成相关系统测试。测试安排及业务申请办理方式将于近期在我公司官网-开放式基金业务平台另行通知。

二、关于场内权益分派业务新增红利再投资方式

《指引》发布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份额权益分派将新增红利再投资方式。相关业务具体开展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 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

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

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

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第七条 投资者可持本公司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账户”,其中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所称“封闭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投资者可持本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八条 深圳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立、使用、账户资料变更、查询、注销等业务,按照本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资金结算账户

第九条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等深证LOF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在本公司开立相关资金结算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条 参与深证LOF场内的认购、交易和权益分派等业务的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使用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参与深证LOF场内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权益分派等业务的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使用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第十一条 结算业务参与人开立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应按照《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认购

第一节 认购时间和场所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深证LOF,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深证LOF。具体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深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认购的时间为募集期内每个交易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认购的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已募集到预定规模的基金份额或出现《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其它情形,基金募集期可提前或延后终止。

第二节 认购费率设置与认购资金处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认购的,必须按照份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

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比率)×认购份额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比率

认购净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其中,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认购的佣金比率,并将投资者缴付的认购净金额划付本公司深圳分公司。

第十五条 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的,必须按照金额进行认购(即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以元为单位)。基金管理人可对场外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认购费率和折扣率,其中认购费率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并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本公司总部。

本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相关费率,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则,计算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份额。

第十六条 场内和场外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可以折算成深证LOF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本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按照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场内、场外认购资金利息折算成的基金份额。

利息=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利息转份额=利息/发行价

场内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按本公司活期利率设定,场外认购利息折份额的年利率由基金管理人选择设定。本公司对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上述本公司计算的场外认购利息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对本公司计算的场外认购利息进行了修改的,本公司按照基金管理人修改后的利息为投资者折算基金份额。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场外认购申请作全部确认失败或部分确认失败处理。对于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本公司将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划付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退还投资者。对于选择利息折份额的,本公司对被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划付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由其退还投资者,但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本公司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第十八条 基金募集失败的,本公司将有效认购金额加上按相关计息规则计算出的利息,退还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并由其退还投资者。

第三节 业务流程

第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募集期间深证LOF场内认购处理:

(一)认购日(T日),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深证LOF。日终,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认购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并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清算结果,结算参与人应据此准备次日应付认购资金。

(二)T+1日16:00,结算参与人应确保其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有足额资金用于认购资金的交收。

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基金认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资金不足的部分,视为无效认购。对不足的认购资金,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认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认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认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金额为止。

(三)T+2日日终,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向结算参与人发送认购结果记录。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或延后终止认购的,须按相关规定及时报告深交所。

第二十条 本公司按照以下业务流程进行深证LOF场内募集结束处理:

(一)基金认购结束日(L日)+3日,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就发行期内通过深交所认购深证LOF的全部认购资金出具资金证明及认购情况说明,由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

(二)L+3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申请,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将通过深交所认购的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相关基金托管人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

(三)L+3日,如本次基金发行出现某单一投资者认购的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基金发行认购无效处理及认购资金退款委托函》,申请对该投资者的场内认购份额做全部或部分认购无效处理,并委托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应的认购资金退还给结算参与人,由结算参与人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则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关于基金认购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通过场内发售开放式基金的,须于基金募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深证LOF募集登记。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份额登记,出具《基金份额登记确认书》交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以下业务流程进行募集期间深证LOF场外认购处理:

(一)认购日(T日,包含基金认购结束日当日),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深证LOF场外认购申请,对于尚无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在提交开户申请的同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

(二)T日日终,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所有场外认购申请数据发送至本公司TA系统。

(三)T日日终至T+1日中午,本公司TA系统将场外认购申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接收基金管理人的确认文件,进行交易处理和资金清算。本公司TA系统对每日认购申请的交易确认仅表示认购申请有效,并不代表最终的认购确认结果。

(四)T+1日中午后,本公司TA系统将场外认购交易回报数据发送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五)T+2日,本公司于9:00之前将场外认购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资金交收数据为本公司资金交收系统发送的交收指令)发送至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将场外认购资金划入其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本公司完成向相关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划付。非担保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办理。

(六)T+2日,投资者可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场外认购申请处理结果。

募集期内的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基金管理人若需提前或延后认购终止时间的,须向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发送相关变更通知,并提前一个工作日将该通知送达本公司总部。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按照以下业务流程进行深证LOF场外募集结束处理:

(一)场外份额登记日前一日日终至场外份额登记日中午(场外份额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设定,场外份额登记日前一日最早可以是基金认购结束日),本公司TA系统将深证LOF认购期间全部场外认购申请发送至相关基金管理人处进行确认,并根据基金管理人返还的对认购期间全部场外认购申请的确认文件,进行场外认购登记处理和资金清算(计算费用和涉及的相关退款)处理。

(二)场外份额登记日,本公司TA系统完成场外深证LOF份额认购登记处理后,将场外基金交易回报、场外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深证LOF募集登记手续后,场内份额对账数据通过本公司TA系统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三)场外份额登记日次日,投资者可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场外认购所得深证LOF份额。

(四)场外份额登记日次日,本公司于9:00之前将场外认购费用和退款(如有)的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认购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费用账户,将退款资金(如有)划至基金销售机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由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退还给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对于深证LOF场内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进行末日比例确认,并应在基金认购结束日次一工作日提交申请。

对于深证LOF场外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基金认购结束日次一工作日中午之前申请进行末日比例确认,或在场外份额登记日中午之前申请进行全程比例确认。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配售比例数据和确认文件进行登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金认购结束日(L日)+3日或此后,本公司总部合并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的份额登记数据,并为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认购数据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据此进行基金验资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场内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在银行季度结息日的次一自然日自动结转入该基金托管人的综合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两次计付,第一次利息于L+3日划付,第二次利息于下一季度结息日次一自然日划付。

场外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本公司将在银行季度结息日的次一自然日自动结转入该基金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若基金募集期跨越季度结息日,则相应利息分多次计付。

第四章 交易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买入和卖出深证LOF份额。对于当日买入和卖出份额明细轧差后为净卖出的,本公司统一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处理,即先卖出过户日期较早的基金份额。

第二十八条 在日常交易中,深证LOF与封闭式基金、A股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交易日(T日)闭市后,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各结算参与人当日的交易数据和其他非交易数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在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清算数据,并据此与各结算参与人完成T+1日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九条 T日闭市后,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成交数据,计算每个投资者买卖深证LOF的应收、应付数量;并于T日晚根据上述清算结果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相应的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深证LOF份额的交收。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深证LOF的成交金额纳入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保证金的计算基础。

第五章 申购、赎回

第一节 申购、赎回的时间和场所

第三十条 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开放时间后,应及时将有关基金开放事项通知相关各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日的前一个工作日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通知本公司总部,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可通过经深交所和本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赎回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深证LOF份额;具体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三十二条 深交所接受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申报申购、赎回的时间为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时间参见基金管理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申购、赎回的申报

第三十三条 深证LOF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在某一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的某一交易账户内托管的深证LOF份额低于基金管理人对该深证LOF产品设置的最低持有限额时,本公司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对投资者托管在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的该交易账户内的深证LOF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第三节 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及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别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申购费率。基金管理人可按赎回份额持有时间分别分段设置场内和场外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代理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支付报酬的比例和方式,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本公司总部。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赎回的份额,本公司对赎回份额明细处理统一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对于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赎回的份额,除指定赎回外,本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规定对赎回份额明细处理采用“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原则。

第三十七条 证券登记系统及TA系统记录投资者份额过户日期时,下列份额变动情形视同投资者连续持有,相关份额继承原份额过户日期:

(一)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在系统内转托管或跨系统转托管;

(二)登记在TA系统中的份额在系统内转托管或跨系统转托管;

(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或经本公司及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定的连续持有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费率,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资者场内申购所得份额和赎回所得金额。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费=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折扣率)/(1+申购费率×折扣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就场外深证LOF份额申购按照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就场内深证LOF份额申购设置统一费率和折扣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是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时,其场内申购费率、折扣率优先取其场外申购费率、折扣率。

如基金管理人给定了单笔申购费固定金额的,以上申购费按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场内深证LOF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退还投资者。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确认份额=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确认比例赎回确认金额=∑(赎回明细确认金额)

其中,对于某笔赎回明细:

赎回费=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折扣率

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费率

如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不为零,则赎回明细确认金额=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

如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为零,则赎回明细确认金额=赎回明细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确认金额按每笔明细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赎回确认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就场外深证LOF份额赎回按照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分别设置费率和折扣率;基金管理人可以就场内深证LOF份额赎回设置统一赎回费率和场内赎回惩罚性费用费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同时是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时,其场内赎回费率、折扣率优先取其场外赎回费率、折扣率;场内深证LOF份额默认按持有时间为一天取相应的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开始募集前向本公司申请启用场内份额按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相关费率,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则,计算投资者场外申购所得份额和赎回所得金额。

第四节 业务流程

第四十条 深证LOF申购、赎回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场外投资者以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提交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二)T日日终,深交所将当日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委托进行有效性检查,并将所有委托传送本公司TA系统;对于不合格的场内申购和赎回委托,深圳分公司在T日晚向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发送回报;对于合格的场内赎回委托,深圳分公司在T日晚对申报赎回的份额做冻结处理。

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直接将场外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本公司TA系统。

(三)T日日终,本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额净值,对当日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对于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本公司根据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参与人的对应关系确定申购、赎回适用的代理费率。

(四)T+1日,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申购、赎回确认数据,进行场内、场外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处理:

1、本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场内申购、赎回的确认数据在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中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生成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在此期间发生托管单元整体转托管的,原托管单元的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及基金份额对账文件将发送到新托管单元上。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本公司深圳分公司不受理延迟处理申报。

2、本公司TA系统根据场外申购、赎回的确认数据在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生成场外回报数据发送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3、本公司TA系统将场内、场外交易回报数据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五)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向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本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的申购、赎回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或全额非担保结算服务。对于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在清算日,本公司按申请当日交易单元与结算账号的对应关系确定资金清算路径,据此进行相关资金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 深证LOF申购、赎回业务的资金结算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交收日(S日)前一日,对于适用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本公司对S-M日申报的场内和场外申购业务资金(M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申购资金交收周期)、S-N日申报的场内和场外赎回业务资金(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进行轧差,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S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生成资金交收数据。对于适用全额非担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本公司计算出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在S日的应收或应付资金全额,生成资金交收数据。

(二)对于适用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S-1日日终,本公司将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各结算业务参与人。对于适用全额非担保结算的结算业务参与人,S日9:00之前,本公司将资金交收数据发送至各结算业务参与人。

(三)S日,结算业务参与人根据资金交收数据,通过在本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相关资金交收。

第四十三条 深证LOF的申购资金、赎回资金纳入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与最低备付金的计算基础。

第六章 转托管

第四十四条 深证LOF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深证LOF场内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同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其他营业部),或将托管在某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深证LOF场外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投资者办理场内转托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办理场外转托管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处于募集期内的深证LOF份额不得办理转托管业务。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深证LOF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托管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深证LOF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由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托管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第四十八条 深证LOF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深圳证券账户和与其对应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第四十九条 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深证LOF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一)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办理权益分派业务的深证LOF份额;

(二)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深证LOF份额;

(三)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至折算处理日;

(四)深交所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深证LOF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投资者在正式申请办理转托管手续前,应确保已在拟转入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处成功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并获知该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代码。

(二)转托管申请日(T日),投资者通过拟转出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出方)向深交所提交深证LOF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申请。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出方)按照相关数据接口规范申报转托管,必须注明证券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代码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

(三)T日日终,深交所将当日所有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有效申请记减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的相关份额,并将相关数据发送至本公司TA系统。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T日晚,本公司TA系统对跨系统转托管申报进行检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转入基金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中;对于不合格转托管申报,TA系统将对拟转入的基金份额做挂账处理,投资者可通过拟转入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转入。

(四)本公司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至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本公司TA系统将场内转场外跨系统转托管交易回报数据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五)T+2日,投资者可以在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入方)处查询跨系统转托管转入深证LOF份额。

第五十一条 深证LOF场外转场内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在正式申请办理场外转场内跨系统转托管之前,投资者须确定其深证LOF份额拟转入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的托管单元。

(二)转托管申请日(T日),投资者通过拟转出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转出方)向本公司TA系统提交场外转场内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申请,注明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码、基金代码、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交易单元和转托管数量,其中转托管数量须为大于0的整数份。

(三)T日日终,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将当日全部场外转场内跨系统转托管申请数据发送至本公司TA系统。本公司TA系统对申请数据进行检查,对有效申请记减投资者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深证LOF份额。

(四)T+1日,本公司TA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回报发送至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将转入的深证LOF份额记入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

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场外转场内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内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本公司TA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回报、场外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发送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本公司TA系统将场外转场内跨系统转托管交易回报数据和基金份额对账等相关数据一并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五)T+2日,投资者可以在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转入方)处查询跨系统转托管转入深证LOF份额。

第七章 权益分派

第五十二条 深证LOF权益分派由本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系统和TA系统依据权益登记日(R日)各自的投资者名册数据分别办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登记系统及TA系统可按投资者选择进行现金红利或红利再投资分派。

第五十四条 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份额权益分派业务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登记在TA系统的份额权益分派业务按照《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时,应在规定时点前将现金红利划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于场内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时点前足额划付现金红利的,本公司将推迟现金红利的派发,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外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分派业务,应当按照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相关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将现金红利资金划入该深证LOF产品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以法人名义为其管理的不同资管产品统一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后,通过本公司完成向相关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划付。

第八章 分级基金相关业务

第一节 分拆与合并

第五十七条 分级基金可以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分拆转换和合并转换。其中,基金分拆转换业务(以下简称“分拆”)是指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即母基金份额)分拆为子份额(即子基金份额)的业务,基金合并转换业务(以下简称“合并”)是指投资者申请将其持有的分级基金的子份额合并为基础份额的业务。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直销))提交分拆、合并业务申请。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通过总部基金业务系统处理分拆、合并业务。申请办理分级基金分拆、合并业务的参与人需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开通分拆、合并业务的手续。

其中,基金业务系统是对本公司TA系统和实时系统的统称。

第六十条 分级基金分拆、合并业务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一)T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中约定可以提交分拆、合并业务申请的日期)8:00前,基金管理人将当日的基金行情数据(含分拆合并比例)发送至本公司总部基金业务系统,本公司下发至具有业务资格的相关销售机构。

(二)T日9:30-15:00,投资者可通过取得业务资格的销售机构提交深证LOF分拆、合并申请,该申请将实时报送至基金业务系统。基金业务系统对接收数据实时进行合法性检查,并向销售机构反馈预处理结果。

(三)T日日终,基金业务系统将当日通过合法性检查的分拆合并数据发送至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发送至基金业务系统、深交所和相关销售机构。分拆、合并所得份额不继承原过户日期,过户日期记为分拆、合并业务处理日。

(四)T日日终,基金业务系统根据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反馈的处理结果生成当日回报文件并发送至销售机构;T日晚,基金业务系统将相关数据发送至基金管理人。

(五)T+1日,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处查询分拆、合并所得份额。

第二节 基金份额折算

第六十一条 对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分级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起基金份额折算申请。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基金登记存管业务指南(适用于上市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第六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办理母基金份额折算为自身,子基金份额折算为自身或(和)母基金份额的折算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同时申请母基金份额分拆为两个子基金份额,以及子基金份额折算为自身和母基金份额的业务。

第六十三条 本公司对于基金折算后的场内份额明细持有期处理原则如下:对于折算成自身的份额,基金份额继承原过户日期;对于折算成非自身的份额,基金份额不继承原过户日期,过户日期记为折算处理日。

第六十四条 TA系统对场外份额折算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份额折算后母基金份额或子基金份额需要调增或调减的数量,并通过相关数据接口规范发送给本公司TA系统。本公司TA系统据此完成相关折算登记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基金份额折算期间需暂停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须自行办理公告等手续,并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其他登记托管业务

第六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的深证LOF份额,发生质押或司法冻结的,本公司对冻结份额明细处理统一采用“后进先出”原则,优先冻结过户日期较晚的份额;发生部分解除质押或部分解除司法冻结的,和发生非交易过户或司法扣划的,本公司对过户份额明细处理统一采用“先进先出”原则,优先解冻或过户过户日期较早的份额。

第六十七条 对于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深圳证券登记系统),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参照证券非交易过户的业务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TA系统),因继承、捐赠,以及其他原因需进行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的,由有关当事人到本公司总部业务柜台或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向本公司邮寄相关业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规定见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第六十八条 对于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的深证LOF份额,若需办理质押业务,有关当事人可参照证券质押登记的业务指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九条 对于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中的深证LOF份额的司法冻结与过户业务,按照证券协助执法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深证LOF份额的司法冻结、解冻及司法扣划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七十条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申请办理TA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登记份额的清盘业务。

第十章 交收风险管理

第七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必须按时完成交收。如在最终交收时点未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出现结算备付金透支,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结算参与人参与深证LOF场内交易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按照本公司A股等交易所场内资金交收违约处置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置。

结算参与人参与深证LOF申购、赎回业务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本公司可采取的措施有:

(一)根据结算参与人发生的透支金额计收透支利息及违约金,透支利息按结算银行给予的利率每日(自然日)计收,违约金按透支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自然日)计收。

(二)视结算参与人违约情况,扣划相关证券;

(三)限制转托管;

(四)暂停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申购资格;

(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章 净值揭示

第七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应在其营业场所及官方网站揭示深证LOF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流程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与本公司约定的每一工作日规定时点前,将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文件传送至本公司TA系统。

(二)本公司TA系统于次日8:00前将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信息以及当日基金状态信息发送场外基金销售机构。

(三)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场外销售机构网点营业场所或官方网站上查询到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二章 针对基金管理人的数据服务

第七十三条 深证LOF相关投资者账户资料数据由本公司TA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晚上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包括:

(一)T日与深证LOF相关的深圳证券账户资料;

(二)T日与深证LOF相关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

第七十四条 深证LOF相关交易数据由本公司TA系统于每个工作日晚上及次一工作日下午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包括:

(一)T日与深证LOF相关的场内分拆、合并等业务数据;

(二)T日与深证LOF相关的场内认购、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数据;

(三)T日与深证LOF相关的场外冻结、解冻及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数据;

(四)T日与深证LOF相关的场外认购、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数据。

第七十五条 深证LOF相关基金份额对账数据由本公司TA系统于交易日次一工作日下午统一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包括:

(一)T日与深证LOF相关的深圳证券账户份额持有数据;

(二)T日与深证LOF相关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份额持有数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在深交所挂牌认购、申购、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参照适用本指引;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不适用本指引。对于采用QDII模式的深证LOF相关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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