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沪市ETF)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基金类型/ETF

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跨市场股票 ETF(跨沪深港)、商品期货 ETF、跨沪深债券 ETF 以及现金认购比例配售业务,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新增跨市场股票ETF(跨沪深港)、商品期货 ETF、跨沪深债券 ETF 和现金认购比例配售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更新日期 修订说明
2020年4月 1.新增跨市场股票ETF(跨沪深港)的相关内容
2.新增商品期货ETF的相关内容
3.新增跨沪深债券ETF的相关内容
4.新增现金认购比例配售的相关内容
5.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2020年1月 1.调整跨市场股票ETF申赎结算模式
2.删除ETF交收价差保证金
3.删除ETF待交收相关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5.新增沪深账户统一性检查数据接口,更新“深市ETF网下实物股票认购委托”及“深市组合证券过户委托”数据接口
2019年5月 1.取消相关证明事项材料
2.修订清算交收相关内容
3.删除回购质押品管理相关内容
2018年4月 1.新增现金申赎类债券ETF相关内容
2.修订回购质押品管理相关内容
2015年1月 修订跨境ETF结算,补充融资融券有关收益结转账户要求
2013年7月 新增黄金ETF相关内容
2013年3月 新增单市场债券ETF相关内容、
2012年2月 新增跨境、跨市场ETF结算、价差保证金管理等
2010年3月 网上现金认购
2010年3月 ETF现金差额结算
2010年3月 数据接口
2010年3月 其他:调整部分文字表述

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交易。本指南适用于ETF网上现金发售资金结算,组合证券发售的证券冻结和过户,ETF份额初始登记和ETF份额转换以及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ETF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 账户管理

一、证券账户管理

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其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投资者应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相关规则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查询、注销及证券账户信息变更等业务。

二、交收账户管理

本公司设立证券及资金集中交收账户,用于与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请为其开立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实施分户结算的结算参与人,按自营、经纪业务类别分别设立以上各类交收账户。

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时,使用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完成销售代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交收;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时,使用基金结算账户和非担保交收账户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划付。

此外,本公司以结算系统名义,开立交收担保品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分别用于核算和存放结算参与人提交或本公司暂扣的交收担保品、交收透支后的待处分证券。

第二章 ETF份额认购

一、基金认购方式

基金认购方式分为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实物认购等方式。

二、现金认购

(一)网上现金认购的资金结算

投资者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结算参与人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本公司通过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完成现金认购资金结算,并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入发行协调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发行协调人再将该认购资金划入其预留收款账户。

ETF发售的具体资金结算流程如下:

1认购日(以下简称“N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有效认购数据进行资金清算。

2N+1日规定的交收时点,在满足当日上交所证券交易资金交收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资金可用于ETF份额认购资金交收;本公司在当日日终将N日认购资金划至发行协调人资金交收账户,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若同期网上现金发行多只证券品种,如发生结算参与人认购资金不到位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应在16:00前向本公司书面确认当日未到位认购资金对应的证券品种(附件1),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书面确认情况进行不到位资金分配。如果结算参与人未在16:00前提交附件1,本公司将该结算参与人未到位的认购资金按认购比例分配给同日发行的证券产品。

3.发售期内每一认购日均按上述业务流程滚动处理。

4.认购截止日(以下简称“L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L+2日)13点前,本公司将本次发行期间的全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提供给上交所。

5L+3日,本公司根据上交所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数据及资金退款数据(含基金管理人申请比例配售,超比例资金返还部分)进行资金清算,并向发行协调人(相关业务的结算单元)汇总扣回前已滚动处理的N+1日日终划至发行协调人资金交收账户的N日认购资金,并入当日清算净额,同时根据有效认购数据完成网上现金认购ETF份额的初始登记,并将相关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和基金管理人。

6.L+4日,发行协调人可将有效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账户。

网上现金认购冻结资金利息由发行协调人负责计算并划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网下现金认购的资金结算

网下现金认购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有效认购资金的结算,不通过本公司办理。

(三)现金认购ETF份额的确定

发售结束后,网上现金认购的ETF份额,由上交所传送给本公司;网下现金认购的ETF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作网下现金认购ETF份额清单,提交给本公司。

三、网下实物认购

(一)沪市组合证券认购的冻结

网下沪市组合证券认购的,ETF发售结束日终,参与券商将当日的沪市组合证券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ET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初步确认各成份证券的认购数量后,于认购截止日(L日)次一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沪市组合证券网下认购的冻结:

1.认购ETF组合证券冻结申请表;

2.证券冻结清单;

3.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证券进行冻结,并将认购冻结数据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在ETF初始登记日(L+3日)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交所确认的投资者有效认购沪市组合证券数据,解除认购组合证券的冻结,并过户至ETF基金管理人沪市证券账户。

(二)沪市跨市场股票ETF网下认购涉及深市组合证券的过户

沪市跨市场股票ETF网下组合证券认购涉及深市组合证券过户的,ETF认购截止日(L日)的次一工作日9:00前,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总部(以下简称“公司总部”申请进行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的同一性检查,公司总部将检查结果反馈相关基金管理人(沪深账户统一性检查数据接口见附件7)。

L+1日,基金管理人向公司总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将涉及深市组合证券划转至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为其开立的证券认购专户:

1.深市组合证券调入证券认购专户申请表(附件2),证券调账清单及批量调账电子申报数据(附件3);

2.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3.加盖公章的基金管理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附件4);

6.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日间(下午14:00前),公司总部将深市投资者组合证券批量调账数据发送给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据此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组合证券划入证券认购专户,对有瑕疵的证券保留在原投资者证券账户,并将批量调账结果发送给公司总部。公司总部根据深圳分公司发送的批量调账结果,打印组合证券批量调账清单交由基金管理人盖章确认。

如果投资者使用应纳税的已解除限售的组合证券认购ETF,适用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分公司在将深市组合证券划入到证券认购专户时,通知结算参与人按照有关规定扣收相关税款。

L+2日,公司总部根据深圳分公司批量调账结果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深市证券认购专户组合证券证明。

L+3日前,基金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开立账户须知》到本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申请开立ETF证券账户。

L+3日,基金管理人到公司总部申请办理沪市跨市场股票ETF网下认购涉及深市组合证券的过户,申请材料如下:

1.认购ETF深市组合证券过户申请表(附件5)、认购ETF深市组合证券股份过户清单及深市组合证券过户电子申报数据(附件6);

2.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

日间(下午14:00前),公司总部将上述申请材料传真给深圳分公司,并将深市组合证券批量调账数据发送给深圳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据此将深市组合证券过户至跨市场股票ETF基金管理人深市ETF证券账户。处理完毕后深圳分公司将认购组合证券过户结果发送给公司总部。公司总部根据深圳分公司发送的认购组合证券过户结果,打印组合证券股份过户清单交由基金管理人盖章确认。次一工作日,公司总部根据认购组合证券过户结果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深市股份过户证明。

L+4日,公司总部根据深圳分公司发送的ETF证券账户的持股余额数据,打印ETF证券账户的深市持股余额清单。持股余额清单包含ETF深市证券账户号、账户名称,以及ETF证券账户中证券持有余额(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和持有余额)。公司总部在持股余额清单上加盖基金业务专用章,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作网下证券认购的验资证明。

(三)实物认购份额的确定

ETF发售结束,基金管理人根据网下实物认购份额情况,制作股票/债券/黄金认购ETF份额清单。

(四)实物认购冻结期间的证券权益归属

实物认购如涉及沪市或深市组合证券,认购冻结期间的证券权益归属原则如下:

沪市组合证券认购冻结期间的股票权益包括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债券权益包括债券兑息等,按照权益与所有权一致的原则,在认购的股票或债券过户前,股票或债券的权益仍属于认购人,因此,本公司不冻结沪市组合证券在认购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即股票或债券权益自动保留在认购人的证券账户中。

深市组合证券在ETF证券认购专户期间,如遇上市公司派发红股或红利,红股红利归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须于L+4日向公司总部提交《权益转移申请表》(附件8),公司总部审核后通知深圳分公司将认购专户中红利转移至基金托管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将红股转移至ETF证券账户。

四、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

ETF发售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返还认购资金的责任,本公司协助基金管理人将现金认购款退还有关结算参与人;以组合证券认购的,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解除组合证券的冻结。

第三章 登记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

(一)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在ETF份额发售前,须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加协议,本公司根据协议内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ETF份额登记、投资者名册信息等相关服务。

(二)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1.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

2.加盖公章的基金管理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ETF专用账户报备表;

4.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募集的核准文件;

5.基金管理人委托发行协调人办理相关登记业务的,需提供委托书以及相关协议。

二、ETF份额的初始登记

(一)初始登记所需资料

ETF募集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

1.证券登记表;

2.网下现金和组合证券认购ETF份额清单;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始登记的办理

本公司对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办理ETF份额的初始登记。

1.ETF份额的初始登记

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传送的有效认购结果,办理网上现金认购ETF份额的初始登记;根据以上提及的认购ETF份额清单,通过网下托管方式,对网下现金和实物认购的ETF份额进行初始登记。登记业务完成后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登记证明》。

2.认购ETF份额对应组合证券的变更登记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上交所确认的组合证券认购ETF份额的有效数据,对认购冻结的全部证券解除冻结,将与认购份额对应的证券划入ETF的证券账户。未被基金管理人或上交所确认为有效认购的证券冻结将被解冻。

3.ETF联接基金特殊申购份额的登记

ETF初始份额登记完成之后,上市之前,若申请ETF联接基金特殊申购份额的登记,基金管理人需先向上交所提出联接基金特殊申购申请。上交所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向本公司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证券变更登记表;

(2)联接基金网下特殊申购ETF份额清单;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申请材料办理ETF联接基金特殊申购的份额登记,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三、ETF份额的变更登记

(一)ETF份额转换的变更登记

ETF建仓结束上市交易前,为使ETF净值与跟踪的标的指数收盘市值一定的比例基本一致,初始登记的ETF份额可作相应转换。基金管理人申请ETF份额转换的变更登记,须向本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1.证券变更登记表;

2.ETF份额转换清单;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根据证券变更登记表内容与ETF份额转换清单,完成标准化ETF份额的登记,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ETF份额的交易、申购、赎回的变更登记

本公司每日根据上交所成交记录的ETF份额清算结果,在结算参与人完成资金交收后,办理其名下投资者ETF份额的交易、申购、赎回的变更登记。

(三)其他情况的变更登记

法律法规和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司法扣划及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赠与、继承、财产分割等情况引起的非交易过户。

四、ETF的分红服务

ETF权益分派可采取场内现金分红、场外现金分红、收益结转份额等方式。

(一)场内现金分红

本公司可为场内现金分红提供代理发放红利服务。ETF的代发红利业务参照封闭式基金的代发红利业务办理(详见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基金管理人应在委托代理发放现金红利前与本公司签订《代理发放股票、ETF现金红利协议》。代理发放现金红利流程如下: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发放现金红利申请表》;

(2)基金管理人公告;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本公司在公告日三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作出答复。

3.基金管理人接到本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三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申请信息披露。当公告内容与本公司核准的权益登记内容不一致时,应及时与本公司联系确认。需修改权益登记内容的,应解除前次申请,重新办理权益登记申请。

本公司根据申报材料在权益登记日完成权益登记,并按当日登记结果计算代发红利金额及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权益数据及持有人名册对委托代发现金红利款进行确认,并在本公司发送数据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提交《委托发放红利确认表》,并主动与本公司经办人员进行联系,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交收截止时点前将发放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5.基金管理人、ETF托管人不能按时将现金红利款总额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

6.本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本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本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二)场外现金分红

当进行场外现金分红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公司PROP文件交换系统(PROP File Exchange,简称“PFX系统”),将相关收益明细

数据发送至结算参与人的PFX信箱(结算参与人也可要求基金管理人通过深圳通系统传输数据),本公司可提供场外现金分红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三)收益结转份额

当进行收益结转份额时,本公司可根据基金管理人委托,依据基金管理人送达的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文件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收益结转份额文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提供。基金管理人应充分知晓收益结转份额模式的具体处理流程和各项规范要求并承诺在业务开展期间严格按照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于收益结转分配日12:00前向本公司提供收益结转文件(多次申报的,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本公司于当日日终办理收益结转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对收益结转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有误,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收益结转份额时,涉及投资者将基金份额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品的,应当将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中,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PROP系统查询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担保账户明细数据。具体查询方式详见我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

(四)特别说明

目前,对于单市场股票ETF、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股票ETF、跨境股票ETF、黄金ETF、现金申赎类债券ETF、商品期货ETF、跨沪深债券ETF均适用场内分红方式。

货币ETF根据申赎价格波动情况,可分为申赎价格恒定和申赎价格变动两种类型。

其中,对于申赎价格恒定的货币ETF,可采用场外现金分红和收益结转份额两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申赎价格变动的货币ETF,可采用场内现金分红方式。

五、持有人名册服务

本公司于每日上交所闭市后,通过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向基金管理人发送当日登记在册的ETF全体持有人名册,数据内容包括:证券账号、投资人名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性别、投资人类别、国籍代码、联系电话、指定交易单元、结算参与人名称、证券代码、持有数量等字段。

六、其他托管业务

当ETF认购期间发生认购冻结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或扣划的,如协助人为指定交易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应于当日向本公司书面传真认购证券冻结的解冻申请和相关司法文书,本公司审核通过的,由本公司解除认购证券冻结,再由证券公司通过PROP系统申报司法冻结;如协助人为本公司,本公司根据司法文书解除认购证券冻结,并协助司法冻结。本公司当日将解冻数据发送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公司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ETF份额的持有记录查询、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等业务参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办理。

七、跨市场转托管与单市场债券ETF申赎的关系

债券通过转托管成功转入场内后,投资者可用于申购单市场债券ETF;基金管理人可用于应对单市场债券ETF的赎回。

第四章 清算交收

一、结算原则

(一)ETF二级市场交易的清算交收原则

ETF二级市场交易由本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以下简称“净额结算服务”)。

(二)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原则

1.单市场股票ETF、单市场债券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投资标的为沪市组合证券的单市场ETF,其申购、赎回涉及的ETF份额、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对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2.跨市场股票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投资标的涉及沪深市场组合证券的跨市场股票ETF,其申购、赎回涉及的ETF份额、沪市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以及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对于跨市场股票ETF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3.跨市场股票ETF(跨沪深港)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投资标的涉及沪市、深市以及港市组合证券的跨沪深港股票ETF,其申购、赎回涉及的ETF份额、沪市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对于跨沪深港股票ETF赎回涉及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4.跨境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跨境ETF申购、赎回涉及的ETF份额,申购涉及的非沪市(境外)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T+0或T+1日日终);对于跨境ETF赎回涉及的非沪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以及跨境ETF申购赎回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对于赎回的跨境ETF份额,本公司结合上交所传输的有效数据以及申报赎回证券账户中可用的跨境ETF数量办理赎回份额的注销。对于采用T日日终全额逐笔结算的跨境ETF,注销时点为申报赎回日当日日终;对于采用T+1日全额逐笔结算的跨境ETF,注销时点为申报赎回的次一交易日日终。

5.货币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货币ETF,本公司比照跨境ETF结算模式,提供相关结算服务。

其中,对货币ETF申购、赎回涉及的ETF份额,申购所涉及的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T+1日日终);对于货币ETF赎回涉及的现金替代,以及货币ETF申购赎回可能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对于申赎价格恒定的货币ETF,相关代收付款项涉及的明细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相关结算参与人提供。

对于赎回的货币ETF份额,本公司结合上交所传输的有效数据以及申报赎回证券账户中可用的货币ETF数量在申报赎回的次一交易日日终办理赎回份额的注销。

6.黄金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黄金ETF申购赎回分为现金申购赎回和实物申购赎回。

(1)黄金ETF现金申购赎回

对于黄金ETF现金申购、赎回涉及的ETF份额,现金申购所涉及的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T+0日日终);对于黄金ETF赎回涉及的现金替代,以及现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对于现金赎回的黄金ETF份额,本公司结合上交所传输的有效数据以及申报赎回证券账户中可用的黄金ETF数量在申报赎回的当日日终办理赎回份额的注销。

(2)黄金ETF实物申购赎回

对于黄金ETF实物申购赎回,本公司根据上交所传输的黄金ETF

7.现金申赎类债券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现金申赎类债券ETF申购、赎回涉及的ETF份额,申购涉及的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T+0日日终);对赎回涉及的现金替代以及申购赎回中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对于当日赎回的ETF份额,本公司将结合上交所传输的有效数据以及申报赎回证券账户中可用的现金申赎类债券ETF数量在申报赎回的当日日终办理赎回份额的注销。

8.商品期货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商品期货ETF的申购赎回为现金申购赎回。对于商品期货ETF申购、赎回所涉及的ETF份额,申购所涉及的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服务(T+0日日终)对于商品期货ETF赎回涉及的现金替代以及现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退补款,本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对于当日赎回的ETF份额,本公司结合上交所传输的有效数据以及申报赎回证券账户中可用的商品期货ETF数量在申报赎回的当日日终办理赎回份额的注销。

9.跨沪深债券ETF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

对于投资标的为沪深市场上市债券的跨沪深债券ETF,其申赎涉及的沪市组合证券及其现金替代、深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

公司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业务类别 结算模式 清算日 交收日
单市场股票 ETF、单市场债 券ETF 申赎的组合证券及申赎份额 多边净额 T日 证券T日
申赎的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 资金T+1日
申赎的现金差额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跨市场股票 ETF 申赎的沪市组合证券及申赎份额 多边净额 T日 证券T日
申赎的沪、深市场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 资金T+1日
申赎的现金差额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跨市场股票 ETF (跨沪深 港) 申赎的沪市场组合证券及申赎份额 多边净额 T日 证券T日
申赎的沪、深市场组合证券的现金替 代、申购的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 资金T+1日
赎回港市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差额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跨境ETF 申购的非沪市证券组合的现金替代 及申赎份额 逐笔全额 T日 T日或T+1日
赎回的非沪市证券组合的现金替代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差额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货币ETF 申购的现金替代及申赎份额 逐笔全额 T日 T+1日
赎回的现金替代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差额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黄金ETF 现金申购的现金替代及申赎份额 逐笔全额 T日 T日
赎回的现金替代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差额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现金申赎类债 券ETF 申购的现金替代及申赎份额 逐笔全额 T日 T日
赎回的现金替代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差额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商品期货ETF 申购的现金替代及申赎份额 逐笔全额 T日 T日
赎回的现金替代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差额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跨沪深债券 ETF 申赎的沪市组合证券及申赎份额 多边净额 T日 证券T日
申赎的沪、深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 资金T+1日
申赎的现金差额 代收代付 / /
申赎的现金替代退补款

二、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

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涉及的清算事项主要有:ETF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交易日)日终,本公司对上交所有效传输的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分,分别进行多边净额结算、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的明细清算。有关ETF交易以及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ETF申购、赎回清算业务内容,可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对于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ETF交易、申购、赎回,本公司在T日日终将清算结果并入T日其他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金额,形成当日证券交易的清算净额。

对于纳入逐笔全额结算的ETF申购赎回,本公司T日日终以每一笔成交数据为单位,按相关计算公式逐笔计算各交易参与方在交收日应收、应付证券数量和资金金额。

T+1日,本公司根据ETF基金管理公司申报的T日现金差额数据,完成T日ETF申购赎回对应的现金差额清算,清算结果不并入当日资金清算净额。

三、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交收

(一)净额交收

1.资金交收

本公司在T+1日16:00进行T日交易的资金交收。资金交收业务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2.ETF份额和组合证券交收

本公司根据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结果,完成相关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划拨,办理证券变更登记。

(二)逐笔全额交收

本公司根据对逐笔全额清算结果办理T+0逐笔全额交收或T+1逐笔全额交收。

T日16点或T+1日16点本公司根据逐笔全额清算数据,按照T日申报的先后顺序,逐笔检查该时点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中资金是否足额。结算参与人应付资金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应付资金结算参与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出,并划付至应收资金结算参与人(基金托管人)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同时,本公司记增ETF份额,并划拨至相应证券账户。

(三)代收代付

有关ETF代收代付业务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因资金不足导致的资金划付失败,由相关责任方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风险管理

一、结算资格管理

(一)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关于结算参与人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结算业务实施风险控制,仅与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完成申购、赎回结算;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申购、赎回的结算业务。

(二)上交所将拟成为基金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知会本公司,本公司将其中有资格成为申购、赎回结算参与人的代办证券公司的情况反馈上交所。

(三)本公司可对结算参与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审核或不定期抽查,并可以要求其定期向本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对不再符合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结算参与人,可暂停或终止与其直接进行结算业务。

二、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一)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结算参与人应当按本公司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和最低结算备付金。

(二)结算参与人结算保证金账户的日末佘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结算保证金应缴纳额度的计算公式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日末佘额不得低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三)结算参与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有关规定计收,并提请证券上交所暂停该结算参与人申购、赎回业务资格。

第六章 数据说明

关于单市场股票ETF、单市场债券ETF、跨市场股票ETF、跨境ETF、货币ETF、黄金ETF、现金申赎类债券ETF、商品期货ETF以及跨沪深债券ETF的业务数据说明请详见我公司《登记结算数据接口规范(结算参与人版)》中的相关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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