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2009.6.22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开放式基金系统参与人:

为配合实施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09年6月2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2009年6月22日

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基金全额非担保结算业务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全额非担保结算,是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通过其在本公司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依托本公司资金交收平台,根据本公司提供的资金清算明细,以双边全额方式进行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相关资金交收的资金结算模式。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通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收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业务。通过证券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收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认购和权益分派业务不适用本指引,继续沿用原有的资金结算方式。

第四条 在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下,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同一日的应收和应付头寸不做轧差处理,对同一日不同业务类型、资金类型的应收(或应付)头寸不做合并处理。在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下,本公司收到应付方的款项后,根据应付方的支付指令,向应收方支付相关款项。

第五条 本公司同时提供多边净额结算和全额非担保结算两种资金结算模式,结算参与人可选择其一作为其适用的资金结算模式。

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初始资金结算模式默认为多边净额结算。结算参与人可向我公司申请办理变更资金结算模式。

第六条 本公司按下列规则确定结算参与人具体开放式业务所适用的资金结算模式:

一、对于基金认购、权益分派业务的相关资金交收,本公司一律采用全额非担保结算。

二、对于基金赎回交收期为T+1的相关基金赎回资金交收,本公司一律采用全额非担保结算。

三、对于交收对手方为本公司的相关资金交收,本公司一律采用多边净额结算。四、除以上三项特定情况外,本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及其交收对手方选择的资金结算模式共同确定其相关资金交收所适用的资金结算模式:

(一)对于选择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如其交收对手方选择的同为多边净额结算模式,则其两者间的相关资金交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

如其交收对手方选择的为全额非担保结算模式,则其两者间的相关资金交收采用全额非担保结算。

(二)对于选择全额非担保结算的结算参与人,无论其交收对手方选择何种结算模式,其相关资金交收全部采用全额非担保结算。

第七条 资金交收日,各结算参与人依据本公司日初提供的全额非担保清算明细,将应付款划入其开立在本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通过资金交收终端向本公司提交资金支付指令,以将相关应付款支付给应收方。结算参与人在提交资金支付指令时,可以调整全额非担保清算明细中的支付顺序,但是不能修改其支付内容。每批资金支付指令可以包含一条或多条支付指令。

第八条 本公司资金交收系统收到结算参与人通过资金交收终端提交的资金支付指令后,按顺序进行如下处理:

将结算参与人提交的资金支付指令与全额非担保清算明细进行核对,并将未通过相关检查的支付指令错误信息实时反馈相关结算参与人。每一批资金支付指令除排列顺序外,必须与我公司向其发送的全额非担保清算明细中的相应记录内容完全一致。对于通过检查的支付指令,检查各应付方结算备付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并按照指令的先后顺序进行划账处理。如果账户中可用资金余额低于某笔支付指令的应付金额,则对该条及其后的支付指令均作失败处理。划付处理完成后,应收方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资金交收终端实时查询到入账资金明细。

第九条 结算参与人同一日可多次进行全额非担保结算资金支付。

第十条 对于当日未足额交收的全额非担保资金清算明细,本公司于次一工作日继续向结算参与人发送有关该部分资金清算明细,直到该部分资金清算明细得到支付为止。对于以上未足额交收的全额非担保清算明细,应收方结算参与人可向我公司申请取消继续发送。

第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同一日的全额非担保资金交收与多边净额资金交收通过同一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对于当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多边净额资金交收头寸为净应收的,该净应收头寸可用于支付当日全额非担保资金清算明细中的应付金额;

对于当日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多边净额资金交收头寸为净应付的,结算参与人必须先补足该净额应付头寸之后,才可以对外支付当日全额非担保类资金清算明细中的应付金额。

第十二条 在全额非担保结算下,对于交收对手方的违约行为,由应收方自行向应付方追索,本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比照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09年6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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