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关于《关于基金投资分离型可转债的请示》的回函-2007.2.1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基金投资分离型可转债的请示》(易基【2006】0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在一级市场上,分离交易可转债按照普通可转换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二级市场上,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按照公司债券和权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可以持有因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而附送的权证,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暂不允许基金通过二级市场主动投资于此类权证。

四、你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按照基金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制订切实可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方案,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分离交易可转债及附送权证的投资比例”加强相关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复。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