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6.1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部通知【2012】2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二)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 本通知实施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估值方法、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

(四) 本通知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内容。

(五)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当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六)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七) 封闭式基金、定期开放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或定期开放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八) 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九)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十) 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基金托管银行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如果基金托管银行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银行须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